【文/楊一晴】


 複製動物食品在美 即將合法化?


多年前,基因改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簡稱GM食品)初上市時,因缺乏標示,許多民眾在食用許久以後,才發覺所食用的是GM食品,引起軒然大波。


由於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簡稱GMO)的基因是經人為操作所獲得的新產品,其食用安全及環境衝擊迄今爭議仍未平息。


例如,美國力主GM食品與傳統食品無特殊差異,上市無需特殊規範、亦無需強制標示,但是,歐盟則採取特別制定專法監控管制GMO所有的上市活動。


GMO爭議方興未艾的情況下,另一個拜生物科技日新月異之賜,所引發之爭議-複製動物(Animal Clones)食品安全性問題,亦悄然浮現檯面。


隨著複製技術的發展,動物複製迄今已達一定成熟的地步,逐漸從實驗室的研究階段,跨入商業化量產階段。


面臨食品公司躍躍欲試,積極希望推出複製動物食品的現況,負責把關美國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負起進行複製動物食品相關風險評估之責。


FDA擬訂複製動物食品風險的管理及規範草案


FDA針對各種複製動物食品安全問題及疑慮,首先採取呼籲食品製造商不要將複製動物食品導入食品供應鏈的作法,經過5年審查後,終於在去(2006)年底公告3份有關複製動物食品風險的管理及規範政策草案。


內容包括:1件複製動物風險評估草案(Animal Cloning: A Draft Risk Assessment)、1件複製動物及其子代風險管理計畫草案(Animal Cloning: Proposed Risk Management Plan for Clones and Their Progeny)。


以及1件複製動物及其子代食品飼料產業指導原則草案(Draft Guideline for Industry Use of Edible Products from Animal Clones or Their Progeny for Human Food or Animal Feed)。


FDA在其公佈的風險評估報告草案中先說明,風險評估所稱的複製動物,係限定於那些直接由體細胞核轉移(Somatic Cell Nuclear Transfer,簡稱SCNT)所產生的動物;所謂的子代動物(Progeny Animal),則是指牠的親系至少有一方是複製動物的動物。


FDA指出,複製動物與其他生物科技產品(即GMO)實不相同,牠們僅是那些提供細胞核,進行複製的動物基因之複製體,應類比為該動物的雙胞胎兄弟,基因序列與正常物無異,從未被改變。


FDA受公眾意見壓力延長1個月的公告期間


因此,FDA表示,其藉由獨立專家小組進行相關分析,並將研究及報告公諸期刊接受同儕審查,最後確認包括:牛、豬、羊等複製動物本身及其子代所產出之乳奶和肉類,與傳統物種動物的奶、肉無差異,不會產生額外的風險。


旋即做成複製動物食品與傳統物種動物食品相同,僅需遵行相同的上市審查程序的報告結論,告訴消費者應可安心食用。


然而,FDA的風險評估草案一經公布,即引起公益、工商及消費者團體嘩然群起。


這些團體連名公開向FDA請願,其中,除了質疑風險評估的內容及結論外,亦抨擊FDA提供表示意見的公告期間過短,根本不足以分析資訊、就此難度深、且範圍廣的議題提出評估意見,危害公眾參與複製動物食品立法政策決定程序的權利。


FDA受到公眾意見壓力下,將原定3個月容許公眾表示意見之公告期間,延長1個月至200753


GMO和複製動物之差異與影響


對照GMO和複製動物,有必要先澄清一點,就是由複製動物製成的食品所牽涉的健康、安全問題,與GMO實不相同。


雖然,複製動物產品與GMO都是應用生物技術所研發出的新產品,二者常常會被人並論混淆或誤認為同類。


但事實上,複製動物產品並沒有使用到所謂的基因改造技術,複製動物不需要轉殖或修飾動物的基因,因而不是GMO,其係單純地利用複製技術複製動物,也就是利用體細胞核轉移(Somatic Cell Nuclear Transfer,簡稱SCNT)技術進行複製。


在農業動物育種領域,各種形式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on Technologies,簡稱ARTs)的發展及使用經歷已有超過百年的經驗。


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體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胚胎分裂(embryo splitting)等,挑選優良的動物來繁衍後代,目的多為了培育肉質佳、奶量多等性狀的動物。


SCNT技術問世後,人們可以透過將某動物體細胞核,植入細胞核已取出的卵母細胞(oocyte)方式,無性繁殖出帶有與原來動物相同遺傳型(Genotype)和顯型(Phenotype)的子代動物。


如此一來,即可更準確地獲得所希望的性狀的子代動物。據專家預測,看好未來複製動物的應用,將可以為歐美帶來廣大農業利益商機。


不過,草案報告出爐後,也引發各豐抨擊的聲浪,例如,今年3月,「食品安全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簡稱CFS)針對FDA的風險評估草案發表了一篇報告-「FDA複製動物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錯誤」(Not Ready for Prime Time: FDA’s Flawed Approach to Accessing the Safety of Food from Animal Clones)。


報告中直指,FDA風險評估草案所引用的同儕審查研究(peer-reviewed studies)錯誤不實,且多出於不正確的假設與推論。


例如,FDA提出複製動物和其親係應類比為雙胞胎、且多用做育種;CFS則指出,複製動物實際上,也會被拿來用做育種以外用途,其彼此之間或是其親系之間,有很大機率發生差異。


根據2005年,科學報告顯示,動物複製的成功率不到5%。此外,複製動物發生基因缺陷的機率也比一般動物高,例如複製牛發生基因缺陷的比率為42%,遠超過正常牛1/7,500的機率。


複製動物食品風險未明民眾和公益團體極力反對上市


再加上FDA並未計畫要建立複製動物食品標示制度,2004年「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簡稱NAS)已在報告中指出,針對複製動物食品有標示之必要,以供辨別及追蹤。


民眾和公益團體會反對風險未明的新興產品固然不在話下,然而針對複製動物食品上市合法與否最有趣的一點,就是連同許多食品產業本身,都反對FDA核准複製動物食品上市,其一重要原因就是消費者不期待此類的食品。


包括,全美最大的乳品公司(Dean Foods Co. of Dallas)、加州最大的食品加工公司(California Dairy)等,都在今年初發表聲明,將全面拒絕採用複製動物生產食品。


此外,加州亦有議員著手研擬制定複製動物食品標示制度的立法草案,其目的不在於檢驗複製動物食品安全性,而是以維護該州居民知的權利為目的。


歐洲食品安全局已進行複製動物食品安全性審查


歐盟複製動物食品安全性的進展,並未落後美國,歐盟執委會目前已交付「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簡稱EFSA)就各類科學證據進行審查。


這些年來隨著基因治療、基因檢測、基改技術、複製技術、生物技術等發展,各國政府針對新興產品所應發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憂慮,紛紛檢討是否應予嚴格管制。


不可否認的是,科學技術總是跑在法規前面,但像是有科學家及民眾對於複製動物食品安全性發生疑慮的此時,政府究竟應否嚴格把關,控管這些風險未知之產品,應屬無庸置疑的真理。


複製動物食品時否合法上市之議題,目前已在歐美掀起爭論,相信不久我國也將遭遇這類的問題,而我國食品主管機關應及早就此議題進行研究,以研擬出整體一致的政策。


參考資料:


1.FDA Issues Draft Documents on the Safety of Animal Cloneshttp://www.fda.gov/bbs/topics/NEWS/2006/NEW01541.html


2.Review slams FDA report on food from cloneshttp://www.foodqualitynews.com/news/ng.asp?n=75225&m=
2FQN327&c=lkhjebalkdxrjqm


【《生技與醫療器材報導月刊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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